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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9 发布者:内蒙古新闻 来源:内蒙古新闻 浏览:2475 次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精神,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盟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方案和计划,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制度,于2019年底前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确保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落到实处。有关实施情况请及时报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8月26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隶属管理的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第三条教育督导部门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教育督导部门按照《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责任督学。责任督学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和自治区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前教育各项督导评估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扎实,廉洁守纪,组织协调能力强。

(五)从事学前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工作10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学前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工作成绩突出。

第五条盟市、旗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聘任。幼儿园责任督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责任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

(二)监督指导幼儿园规范办园,实施科学保教活动,提升管理和保教水平,防止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三)监督指导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四)对举报和投诉幼儿园事件的处理及结果进行督查。

(五)监督幼儿园招生、收费、年检等情况。

(六)督促指导幼儿园按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进行自评。

(七)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责任督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对幼儿园实施督导且有督导记录,每月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幼儿园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部门。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进行日常管理:

(一)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隶属管理幼儿园的布局和规模等情况,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二)对责任督学颁发责任督学证,实行登记管理。

(三)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入职后的责任督学进行定期集中培训。

(四)对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

第十条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入园督导,并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向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举办者和其他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幼儿园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督导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特殊情况,可随时汇报。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幼儿园评优评先和等级评定及复评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建立考核制度。对年度考核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责任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责任督学的工作量计入本人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的工作量。

第十五条责任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保 障

第十六条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将责任督学督导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为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工作提供经费、办公场所和设备等保障,为责任督学开展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通讯、误餐费用和承担的督导任务提供工作补助(发放对象不含责任督学中的在职公务员)。

第十七条责任督学补助发放标准,由盟市、旗县(市、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按照管理权限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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