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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9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9-09-02 发布者:内蒙古新闻 来源:内蒙古新闻 浏览:2498 次
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的《关于增加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的通知》中明确,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缴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5元。该通知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据了解,增加后的个人缴费标准如下: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310元,以本人出生日期至核定年度的1月1日(含)确定。本市行政区城内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新生儿(含未出生胎儿)每人每年250元。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50元,差额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政府按照1:1的比例补助缴费:年满60周岁的参保居民中属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的;重度残疾(一、二级)居民;在校(园)学生儿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中属于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孤儿的。

《通知》还明确,经高校认定缴费确有困难的大学生,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高校承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员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无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除按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外,还需由个人足额缴纳各级财政补助部分,2020年度财政补贴部分按照每人520元缴纳。(北方新报融媒体首席记者 张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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