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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须注意:劳动合同到期前的5个风险点,尤其是第3点!

发布时间:2021-06-16 发布者:三茅HR成长社 来源:三茅HR成长社 浏览:262 次

所谓HR不懂法,分分钟掉坑;老板管理者不懂法,分分钟为HR挖坑。


“合同到期”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理由,产生的争议也较多;常见争议包括违法终止、补偿金计发、工伤待遇等。


结合法律法规和所接触的案例,今天为大家详细梳理合同到期前HR必须要注意的风险点,以作参考。




01

正确区分支付补偿与否的不同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使用了排除法。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续签意向时,为避免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常要求劳动者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个人原因决定不续签”。亦或与员工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约定不支付补偿金。


此类做法的初衷可以理解,但并不能达到规避支付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因为用人单位并未标明或无证据向劳动者表明了 “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这一前提,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仍应支付补偿金。


所以,用人单位在离职文件中注明:“本单位决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




02

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顺延

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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